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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10-27 访问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赛水平,发挥体育的窗口作用,进一步推动我校“阳光体育”工作的开展;为了保障和促进燕山学在校高水平运动员正常学习、训练、生活和身心健康、德智体全面发展,在严格遵循我国高等教育规律和运动训练竞赛规律的前提下,以培养文化学习合格和运动竞赛水平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为目的,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水平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学校根据本校体育竞赛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招生照顾条件的特殊规定,按照学生本人运动水平等级,通过保送或降低本校高考招生录取分数线录取、并按学校体育学院要求,入校后编入学校高水平运动代表队的本科在校学生及以体育特长免试推荐的研究生。通过高考正常录取,入学后经体育学院批准编入学校高水平运动代表队的普通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燕山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细则”)等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本办法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补充。

   

第四条运动员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所在院系和体育学院共同负责,专业课教学、学籍和日常生活管理主要由其所在院系负责,体育学院和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训练和竞赛由体育学院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努力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刻苦训练,具备优秀的运动技术、技能和竞技能力;(三)具备为国、为校争光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带动广大师生的体育锻炼积极性发挥作用;(四)有义务随时根据学校的需要为学校服务。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六条已被录取为本校学生的运动员必须持《燕山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如因学校安排、或学校同意参加的外地集训或重大赛事,确实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比赛证明和书面请假报告,经由体育学院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招生处请假。招生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运动员入学前为达到招生照顾条件,在竞赛成绩或运动水平等级考核成绩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年龄、身份、不宜运动慢性病史、运动创伤病史,入学注册后不能代表学校参赛或无法完成训练计划、达不到竞赛要求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经体育学院院长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运动员因学校安排或学校同意参加的赛事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时,依照《学籍管理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由其本人书面申请,体育学院出具证明,向其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课程学习和学籍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学生能兼顾学业和训练参赛,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规定为四年(不含休学时间)。平时训练刻苦,竞赛成绩优秀,四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和必修的体育训练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条运动员入学后应努力学习,严格遵守考勤、考试以及实习等学习纪律,除按规定参加训练和赛事外,其他考勤、上课、作业、考试及学籍管理方面诸事宜,均按《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体育学院应当为运动员专门开设与运动训练、体育新闻报道或体育产业管理有关的讲座,作为学生知识架构和提高训练水平的重要补充。

   

第十二条 日常体育训练和竞赛为运动员必修课程,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七个学期的训练和竞赛,否则不予毕业。运动员被免试保研、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因体育特长优先录取的研究生,须保证参加三学期运动队训练和竞赛,并达到相应的运动水平。

   

第十三条《运动员考试成绩管理标准》见附件。 运动员根据竞赛成绩获得学习成绩加分奖励,每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队员成绩提出书面报告,经体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录入学生成绩库。

   

第十四条运动员生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其他有关体育运动方面的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持体育学院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因公请假。请假期满后,按时返校上课训练,主动找任课教师、同学以及通过自学对所缺课程进行补课。若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准假而缺勤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确因训练、参加学校安排或同意的赛事以及其它由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体育特长生,须事先持体育学院的书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免考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我校免试推荐研究生条件的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育学院院长审核并与其所在院系协商同意,可重点推荐,优先录取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毕业学年前,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先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运动员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训练和竞赛的管理

   

第十八条运动员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学校高水平体育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第十九条体育特长生入学后,不服从学校体育学院的安排编入学校体育代表队、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育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运动员生必须保证在学校安排的训练时间内参加运动队训练,无正当理由,一学期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五分之一及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本学期不享受运动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者,由本人凭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离队,终止训练和参加竞赛活动,不再享受运动员的特殊待遇。

   

()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者,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书面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离队。其善后工作,视具体情况由体育学院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训练刻苦,参赛成绩突出,第6学期结束后,经本人书面申请,体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提前离队。

   

批准离队的体育特长生,由体育学院书面通知其所在院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燕山大学授权体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体育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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