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电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21 访问量:

为加强学生宿舍使用电脑的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体育学院所有本科学生。

第二条:一年级学生不得在寝室使用或存放电脑。

第三条:二年级以上学生在寝室使用或存放电脑,须征得家长同意(辅导员进行确认),辅导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本人将电脑封存运回家或辅导员通知家长搬回。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本人在寝室安装、使用电脑的资格;已安装电脑的学生将电脑封存运回家或辅导员通知家长搬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累计所欠学分超过10分的。

(2)、因使用电脑原因一个学期内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下滑10名以上者。

(3)、使用电脑玩游戏的。

(4)、登录非法网站和不健康网站的。

(5)、使用电脑观看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的。

(6)、使用电脑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的。

(7)、不遵守学校用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每周日至周四18:00--21:00间,不得使用电脑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有违反,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将电脑封存一个月(交由辅导员保存);三次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将电脑搬回家中。

第六条:学生在宿舍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休息。中午除特殊情况,不得启用电脑。晚上11:30后不得使用电脑。

第七条: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反本管理细则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拥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学院将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来加强对学生电脑使用者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将学生遵守本管理细则的情况纳入个人品德行为表现评定范围,与年度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等挂钩。

第九条:学生使用电脑违反《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按照细则相关规定给与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燕山大学体育学院所有。

共青团体育学院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