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新闻
国家助学贷款与大学生诚信
发布时间:2016-03-23 访问量:

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整个地球。”阿基米德的自信令人激动。“帮我一把,我将上完大学。”贫困生的无奈同样令我们动容。

常常记起一则漫画,第一幅画面是一堵墙,用油漆刷着几个大字:“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第二幅画面墙只剩下一部分,留下了“穷教育,苦孩子”几个字。教育不能穷,孩子呢?作为孩子中的大学生呢?象牙塔是那么美好,并不是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在这里安稳地度过4年,很多农村贫困家庭承受不起高昂的学费,以致十年寒窗,功亏一篑。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高校学生的拥护和好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的暴露出来。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事业的顺利发展义不容辞。本文仅从大学生的诚信这一角度谈一些自己的陋见。

一、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分析

(一)信用助学贷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早在1986年,国家开始终止助学金,设立贷学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施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并于1987年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贷款实行无息借贷方式,以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但是,《办法》同时规定贷款人数需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35%,且每生每年最多只能贷款300元,由于贷款数额和人数受限,加之一直以来学费、生活费较低,更重要的是贷款者不能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申请较长时间的贷款,而是必须在毕业前还清贷款,本来因贫困而需要贷款的学生在贷款后又要立即筹款还贷,贷款的实际意义不大。极少数无力偿还贷款的毕业生可以推迟还贷,但必需以扣押毕业证作为前提,贫寒学子无法接受这一条件,所以助学贷款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形同虚设。

1997年高校开始收费并轨,学费、住宿费大幅度增加,再加上数目不菲的伙食费,很多学生和家长不堪重负,实施和落实助学贷款的呼声也随之高涨。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8个城市进行试点,拟向136所高校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总量为7亿元人民币的助学贷款。但从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这项工作的进展并不如人意。申请贷款的学生比预期要少得多,办理成功的更是屈指可数。

据当时的报道,截止到1999年11月中旬,南京没有一名贫困大学生从银行贷到自己所需的款项,重庆也“未贷出一分钱”,即使是北京,首批也只有5名北大学生共得到了20多万元的贷款。此次助学贷款由银行发放,国家财政贴息50%,还款期限可推迟到毕业后4年之内,然而好事最终却收不到好的结局:一面是众多贫困学生确实无法负担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急需借贷,另一面却是已准备好的助学贷款无法顺利放贷。其原因究竟何在?此次贷款担保条件十分严格,经济困难的学生很难提供银行所需的担保条件。对无法自行提供担保的学生,所在学校可作为担保人,但贷款若不能如期如数偿还,学校需承担连带责任而清偿60%的欠款,学校不愿也无力承担贷款担保。害怕贷款风险而不敢启动信用贷款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针对《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存在的问题,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贫困大学生,只要有两名本校师生、员工作见证,即可申请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学校也不必承担风险责任。历经数年的试点和实践,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终于出台。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最大的优点是不需提供担保,贷款建立在个人信用这种无形资产的基础之上。而且,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享受其他形式助学贷款无法享有的国家财政贴息优惠,“信用放款、财政贴息”符合尚处于学习阶段的贫困大学生的需要。应该说,此次修改打破了影响、限制国家助学贷款的瓶颈,为借贷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贫困大学生顺利求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它是在克服以往助学贷款缺点的基础上的一次成功选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国家助学贷款面临三大风险

1、银行的制度风险。与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相比,国家助学贷款最大的特点是不需担保,而是一种以个人的身份、人格和信誉为保证的信用贷款。贫困生只需提供借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即可,但介绍人和见证人没有连带责任。这种形式的贷款在其他国家是很少见的。

诚实守信是一个简单而普遍的行为规则,在个人资信登记系统完善的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一个集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和银行账号于一体的个人信用档案,这份档案一人一号、终身使用。个人收入通过银行划转到私人账号,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很容易了解人们的信用和收入状况。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个人将遭遇无处不在的阻力:买房不能抵押,注册不到公司,甚至得不到任职、升迁,人们不愿意与他交往等等。在这些国家,不守信者将付出极高的成本。

我国还没有基本的个人信用制度,贫困生却能普遍地以个人“信用”形式申请到贷款,这无疑放大了银行放贷的系统风险,因为无制度钳制的信用担保充其量只是一个道德牵制,而道德的约束作用又是有限的,在缺乏信用制度的环境中,对一个借贷过程封闭运行而借贷双方又很少直接接触的借贷方式来说,道德对其的约束力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只有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公开的个人信用制度才可能敦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贷义务。

2.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实物抵押是把实物的相关权利让渡给银行,实际上是一种为借贷而付出的有形机会成本,信用贷款因为不需要实物抵押而大大减少了借款成本。大学生作为高素质群体,具有较高的道德观念。但高学历并不等于高信用。在纯粹的经济学意义上,与其他社会人一样,大学生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

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遵守信用的成本超过不守信的代价,逃债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时,放弃还债义务、追求逃债的经济利益这种诚信缺失的现象,就会较为普遍。相反,如果信用制度能让失信者声誉扫地、寸步难行,失信所蒙受的损失远远超过守信的成本,借债人的道德风险也会减少。因此,借款大学生的道德风险是助学贷款中的主要风险之一。

3.借贷双方的法制风险。当银行确定自己无力讨回贷款,决定诉诸法律时,却发现法制不健全、民事审判征途漫漫。银行想追究欠钱不还者的责任,有时却因为说不清法院应该把传票往哪儿发而感到一筹莫展。区区两三万元钱的“小官司”不足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要劳神费力地在全国各地跑来跑去,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跟踪追击”那些欠债不还的毕业生,忙着开庭、辩论。找门子,结果是吃力不讨好,诉讼成本比贷款本息还要高出一大截。特别是随着贷款逾期不还人数的增加,缺乏高效完善的法律程序解决“小额贷款”的拖欠问题,无论是金钱还是时间的耗费,银行都承受不了。

二、国家助学贷款与大学生诚信

(一)国家助学贷款呼唤大学生诚信

严格地说,诚信和信用是两码事,前者属道德范畴,后者属经济范围,但二者之间有密切联系。诚信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的隐含前提,或基础,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信用,或有了信用也会很快丧失:信用则是以诚信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高级形态,是商品经济阶段的产物。

国家助学贷款是借助国家信用而向贫困学生提供的一种无担保信用放款,它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国家之所以提供助学贷款,一方面体现了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也是以学生能如期还款,信守诺言为前提的。若没有诚信这个前提,很难想象国家会将国家的钱或人民的钱任意打水漂。

纵观国家助学贷款从发放到收回全过程,我们不难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诚信是提供助学信用贷款的基石。国家之所以提供助学贷款信用,除为贯彻国家政策原因外,还存在一个潜在前提,即学生会恪守诚信,按期还款。正是在这样一个徦设前提之下,国家才得以实施助学贷款计划的。

2、诚信是助学贷款正常还款的必要动力。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不难发现,享受助学贷款学生找到工作之后,除各种社会法规约束之外,诚信便是其还款的内在动力。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制度的几点建议

1、学校教育应以倡导诚信为本、诚实做人为基本宗旨。摆正做人与成才的关系。学校在进行正常的文化教育之外,决不能忽视道德教育,应将倡导诚信为本,诚实做人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宗旨,贯彻始终。如果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不讲诚信,只顾利己,那是学校教育的失败。学校可将贷款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跟踪了解他们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和引导,大力培养诚信意识,重塑诚信美德,形成“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校风。

2、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金融诚信体系。学生在进人社会之前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是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有效保障,同时还有利于培养他们的自强自立的精神,有利于增强他们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目前,国家已要求借款人的接受单位应负责协助按期催收贷款,这项要求应作为一条法规确定下来。国内所有单位均有义务配合国家督促还贷,要求在其单位就业的借款学生按规定偿还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凭报到证和贷款账户证明报到,并到当地工商银行注册登记。通过这样一套系统和办法,来保障贷款资金的偿还。

3、健全法律制约的手段。应进一步完善诚信立法。我国现行的重要民法、经济法律都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对于信用违约,尤其是贷款违约,应考虑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应惩罚条例。用法律规范信用关系,强化失信的制约机制,无疑会增加逃债的成本。

4、完善还款程序。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应以参加工作有能力偿还贷款为偿还的基本条件。具体做法可考虑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的还款期限可视情况适当延长,特殊情况可容许毕业后6-8年还清贷款。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能安全回收,目前仍应要求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但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属信用贷款性质,贷款银行不宜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将改变贷款本身的初衷。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

借款学生蓄意逃脱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