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31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学科基础课和学科专业课,非学位课包括学科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三条 公共课是指全校性共享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和学科基础课中的共享课程(如工科学科基础课中的数学、力学类等课程)。

第二章 课程开设及调整

第四条 课程的设置在培养方案制定时,由学科和学院充分讨论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后确定。允许学科每年对培养方案中的少部分课程进行调整。不同学科设置的内容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合并开设。

第五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3教学周前进行课程调整,由学科提出调整申请理由及具体调整方案,学院审核后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于每学期第15教学周前,根据学科培养方案下达下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

第七条 公共课的分班与排课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其余课程的排课由各学院负责并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学院汇总形成课表后发布执行。

第八条 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30人且选课人数<15人的课程,以及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30人且选课人数<40%的课程,原则上暂停开设。

第三章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公布的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每学期初参加网上选课。未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及网上选课的研究生,考核成绩和修课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条 已制订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不得更改。确实因课题研究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整,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燕山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跨学科选修课程,但学分不超过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最低总学分的30%。理工科研究生须选修至少1门人文类课程。

第四章 任课教师及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推荐,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后聘任。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填写《燕山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审查,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后聘任,未经审批不能讲授研究生课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

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2年以上任课经历;具有博士学位。

在前述条件基础上,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任课教师优先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有横向课题者优先)。鼓励聘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校外专家(非高校教师)讲授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在师资不足时,任课教师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至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 学位课应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非学位课可采用课堂授课或者自学辅导的方式进行。自学辅导课程应有不少于1/3的学时为课堂授课,其余学时采取辅导的形式。自学辅导的时间和地点须在开课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为保证任课教师授课效果,每名任课教师每学期讲授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重复授课的课程按1门计算),且所承担的课程总学时数一般不得超过96学时(重复授课的课程学时不受此限制),对于超出规定课程的学时不计算教学工作量。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学科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学科及学院审定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教学目的、内容简介、基本要求、学时分配、学分、开课时间、授课形式、主要教材及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十八条 鼓励任课教师采用启发式、互动式、研讨式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授课,不能随意增减课时。任课教师因故更改授课时间、地点的,原则上需提前3天填写《燕山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审批表》,说明调课的具体理由及补课安排,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每学期每门课程授课时间和地点的调整,一般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非学位课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出题,考试试题要难易适度,题量适当,内容准确无误,命题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任课教师持标准格式试卷,提前一周到研究生学院办理印刷手续,试题内容应注意保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务工作包括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通知研究生参加考试等。公共课考务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其余课程考务由各学院负责。除公共课以外,其余课程的考试时间定为该课程的最后两个学时,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合理地评阅试卷,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登记和存档工作。研究生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对于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成绩记为80分或良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每门课程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或者缺课三分之一者;有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未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及网上选课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安排补考。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办理重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成绩记为“0”分)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重考或重修的研究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于每学期初集中到研究生学院办理重考或重修审批手续。未办理重考或重修审批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考核或课程学习。如课程变更或暂停开设,研究生可申请补修其他相近课程。

第二十七条 对成绩有异议者,可在本门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或各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研究生学院负责公共课试卷查询,各学院负责其余课程试卷查询。如确实因老师误判、错加分数等原因要改动分数,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单,说明原因,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考博和就业等校外用成绩单,由研究生学院出具;答辩、各种评奖等校内用成绩单,由各学院出具。课程成绩单及研究生个人成绩单,在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学院转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六章 教学检查及教学评价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和各学院应积极开展教学检查,至少在每学期初和中期开展2次教学检查。研究生学院对教学检查结果,以适当形式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教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奖优罚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的规定》(2006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