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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9月)
发布时间:2016-10-31 访问量: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形势的变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燕山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军官证)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及研究生院请假,时限不得逾期两周,并在报到后提交有关证明。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提供健康证明,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二级学院核实上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能按期入学,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

(二)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的复查中被发现不合格的;

(三)经查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需交纳培养费的研究生,交齐经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最短在校修读年限为2年,最长在校修读年限4年(含休学);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最短在校修读年限为3年,最长在校修读年限为6年(含休学);

第八条 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5年(自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年月计起),最短在校修读年限为5年,最长在校修读年限为7年(含休学)。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各个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笔试或报告等形式进行。考核均须通过方可申请答辩,考核未通过允许在修读年限内重修。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当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考试和考查的课程和环节目录详见《燕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形式,百分之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分制D为及格。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F D C B A

百分制0~59 60~69 70~79 80~89 90~100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总学分要求以及学位课学分要求,依据《燕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当以校际间协议约定为依据。依据相应校际间协议,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或环节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研究生院将其移交学生工作处做进一步处理,并根据学生工作处处理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重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累计超过某个环节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该环节的考核,应当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八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拟转出和转入学科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签发学校文件,同时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转专业申请应当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提出,获准转专业后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学分应当符合新专业的要求,并在获准转专业一年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当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上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在校修读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读年限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六周(含六周)以上,经二级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因请假缺课时间达到六周的;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于休学期满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当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的;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燕山大学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七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到就业和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派遣及户口迁移等事宜后离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参照《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已经结业的研究生不得提出毕业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委托定向生除合同有明确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燕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