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2006年9月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31 访问量:


各学院:

为保证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质量,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特制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现公布执行。

附: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院

2006年9月1日

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质量,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特制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担负指导硕士生的工作。

3.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应是科研项目的承担者或主要参研人,有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科研协助人员。

4.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者责任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的不少于1篇;或在CSSCI、SCD、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专著一部或者以主编身份编著教材及其它著作一部。

5.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应能讲授一门与专业方向有关的选修课,其内容能反映该学科当前国际重要成果。

6.指导教师应保证在离岗或退休前完成所带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工作(反聘者可顺延)。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严格要求,确保培养质量。

2.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好个人培养计划及论文开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注重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注意硕士论文工作量和论文水平。

3.支配所指导研究生的业务费,导师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4.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评价,按学位条例、学位授予细则要求,指导他们申请相应的学位。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交学科及学院讨论后报研究生学院处理。

5.指导教师要善于发挥集体的作用,团结合作共同培养好研究生。

三、审查的办法和步骤

1.第一次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需填写资格审查表(见附表)并提交一篇近三年本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

2.对已经取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者暂停招生,若恢复招生必须重新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3.附表填报内容必须属实,如有虚报,将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办法对指导教师初审,于规定日期将初审通过名单上报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最终审批确定指导教师名单。

5.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各院系应对已具备资格的教师规定每届指导学生数量范围,从而使学生选择导师不过于集中。

6.院系对本院指导教师及相关信息要及时维护,每年按要求上报研究生学院,以便研究生学院建立和完善全校导师信息库。

四、机械学院、材料学院、电气学院及信息学院自主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上述学院应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办法。实施办法应包括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审查办法、已具备资格的教师每届指导学生数量范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等,成文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根据本院的实施办法确定并维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其各项信息,每年按规定日期上报研究生学院,以便研究生学院建立和完善全校导师信息库。

五、艺术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实施办法由燕山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